首页 | 新闻中心 | 服务台商 | 台海评论 | 机构与人物 | | | 图片库 | 文献资料 | 历史见证 | 文化与交流 | 两岸经贸 | 旅游观光 | 影视娱乐

当前位置: 中国台湾网站|栏目根节点|文献资料|两岸相关法规|大陆涉台法规
 
 
 
 
大陆涉台法规
生活服务

台胞买楼为要公证的理由


上海与台湾网站 (2004年07月12日)


  上海境外人士在沪购房已占高价楼盘的百分之三十,其中台胞占有相当的比例。由于两岸在购楼时法律规定不一,操作流程不同,如果个别开发商有不轨行为,台胞在买楼时就会碰到麻烦,比如:某台湾夫妇于2001年11月24日在上海虹桥路上购置一套单体别墅,建筑面积达221.24平方米,合同约定开发商于去年3月31日交房。在交房截止日之前,开发商发出了入户通知书,该夫妇发现小区环境、路面、水电系统以及房屋施工质量(墙体渗水等)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问题,随后口头、书面向开发商提出因该物业存在的问题和开发商没有出示《住宅交付许可证》、"大产证"等原因,联合其他购房者拒绝收楼。去年9月,开发商电话通知该夫妇,称房屋买卖契税将调整,希尽快签订"房屋交接书"。后来,买主匆忙赶往售楼处签约,但以后契税并未调整,该夫妇称受骗上当,拒绝承认该物业已"实际交付"。此时,该夫妇想到应采取法律手段请公证员对上述情形作证据保全公证,于是来到了静安区公证处。

  公证员在审核该夫妇提交的所有材料后,应该夫妇要求隔日赶往现场,对该房的外观、室内的目击现状采用了拍照、摄像等方法予以记录、固定,并及时出具了公证书。

  上述个案在现时购房"人潮"中应该说并不鲜见,有些情况有过之而无不及,因此,台胞在购房时应注意请法律专业人士、建筑方面专家的帮助和指导。

  上述案例中的台胞虽然后来想到采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遗憾的是提出的公证时间已不是最佳的时刻:据首次发现问题已达半年之久,且九月份连续晴好天气导致墙体渗水痕迹已很难辨别;其次该夫妇婉拒了公证员提出的请有资质的建筑质量检测单位同时到场建议,对证据的效力势必产生一定影响;最后由于该夫妇在办理"房屋交接"时匆忙签字,事后反悔,影响了自己主张的"有效性",如果当时有公证员在场其结果对他们来说将十分有利。有鉴于此,台湾同胞应及时采取有效的法律手段,以便最大程度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查看/发表评论


关于我们 | 帮助信息 | 广告服务 | 本站导航 | 栏目头 中国台湾网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