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上海市劳动争议仲裁条例》规定:当事人应当从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从调解不成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当事人离开公司之日起,已经与公司发生了劳动争议,应在六十日内向公司所在地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如果当事人丧失了申请仲裁的时效,只有公司认可与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事实,则可由公司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
司法部门的有关人士提醒在沪台胞和用人企业:公民及企业在就业、用人中,必须依照《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对于境外人员在境内就业还必须取得劳动机关的“境外人员就业证”。当双方发生劳动争议,请不要忘了你的权利,在法定期内向所在区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如对仲裁不服,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否则法律无法保护你的应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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