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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学者纵论《开罗宣言》


中国台湾网 (2003年12月01日)






























 


开 罗 宣 言


蒋介石 罗斯福 丘吉尔


 


             1943121      


三国军事方面人员,对于今后对日作战计划,已获得一致意见。三大盟国决以不松弛之压力,从海陆空各方面加诸残暴之敌人,此项压力,已经在增长之中。我三大盟国此次进行战争之目的,在制止及惩罚日本之侵略,三国决不为自己图利亦无拓展疆土之意思。三国之宗旨,在剥夺日本自一 九一四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在太平洋上所夺得或占领之一切岛屿,及使日本在中国所窃取之领土,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列岛等归还中华民国其他日本以武力或贪欲所攫取之土地,亦务将日本驱逐出境。我三大盟国稔知朝鲜人民所受之奴隶待遇,决定在相当时期使朝鲜自由独立。基于以上各项目的,三大盟国将继续坚忍进行其重大而长期之战斗,以获得日本无条件之投降。


60年前的12月1日,聚集于开罗的中美英三大盟国首脑三国首脑发表了具有伟大历史意义的《开罗宣言》。然而,台湾岛内某些政治势力的代表人物,置基本事实和国际法于不顾,把《开罗宣言》视为他们分裂祖国、策划台湾独立的最大的国际法障碍,总是想方设法否定其法律地位和效力,总欲去之而后快。某些人竟然胡说“《开罗宣言》无效”,它只是“几个军事人员”发表的所谓“新闻公报”,“未经三国元首签署”;台“行政院”秘书处及民进党中央致函“教育部”,要求删除“中华民国依据开罗宣言统治台湾”教科书内容,建议将“台湾地位未定论”的理论基础列入高中历史,即以“旧金山和约”、“中日和约”取代;彭明敏、吕秀莲之流宣称:“1951年48国(不包括中国)签署的《旧金山对日和约》虽说到‘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权利名义及要求’,但是没有决定这些岛屿的归属。因而,台、澎主权未定,其主权既不属于中华民国,也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乃是一无主之地,可由台、澎两地的人民自决。”……在开罗宣言发表60周年之际,有关专家学者发表文章以无可辩驳的事实和法理回击岛内“台独”分子诋毁《开罗宣言》分裂国家的丑恶行径。


 


l《开罗宣言》确立了一个中国原则不可动摇的国际法基础


  《开罗宣言》是二战期间中美英三国首脑会议后发表的一项具有重要历史意义的国际文件。《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45条规定:只要国家“明白同意条约有效,或仍然生效或继续有效”,或者“已默认条约之效力或条约之继续或施行”,就不得认为“条约失效、终止、退出或停止施行”。《开罗宣言》发表后从来就为三国所确认,无论就形式或内容而言都具有广义的国际条约的性质,这是任何人也推翻不了的。(外交学院国际法教授 刘文宗 )


 


l陈水扁“玩火”岂能篡改历史


  台湾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前,“台湾属于中国”这一事实,通过《开罗宣言》在国际社会再次得到重申,尽管世界各国对华态度不一,但对此从来没有提出过异议。今天,陈水扁之流,却公然篡改历史,放肆地进行“台湾独立”活动,这种置历史事实于不顾的“玩火”行径,必将受到历史的惩罚……


 


l《开罗宣言》的法律效力不容否定


  首先,《开罗宣言》是以中美英三国政府首脑的名义共同发表的,表达了三国政府的共同意愿;其次,它记载了三国领导人达成的协议;第三,它明确规定了三国对日作战的行为规则,包括确认台湾是日本所窃取的中国领土,承诺务使日本在战后将台湾归还中国。《开罗宣言》所具有的这三个条件,不但使它从本质上区别于国家间的一般政策性声明,成为一项法律文件,而且具备了国际法上条约构成的法律要素,成为三国间的一项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北京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 饶戈平)


 


 


l  纪念《开罗宣言》发表60周年座谈会在京举行


 


l         《开罗宣言》的法律地位历久弥坚 (王在希)


 


l         维护《开罗宣言》的法律尊严 坚决反对“台独”分裂祖国 (穆显奎) 


 


l         “台独公投”违背国际法及联合国宪章  (余克礼)


 


l         保卫中国人民抗战胜利成果 捍卫中国领土主权不可分割的原则(张海鹏)  


 


l         祖国领土完整不容分割(于沛)  


 


l     诋毁《开罗宣言》就是卖台(秦晓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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